砂拉越云南善堂章程
第一条 – 名称
本堂定名为砂拉越云南善堂 (以下简称本堂)。
第二条 – 通讯地址及开会场所
本堂通讯地址及开会场所为砂拉越古晋昔加玛路。非经社团注册官之书面批准,不得更改。
第三条 – 宗旨
本堂宗旨如下:
(a)崇奉宋大峰祖师遣训。
(b)设慈善基金为砂拉越各民族慈善福利工作之用。
(c)设蓝十组提供治丧协助。
(d)赠医施药,施棺助葬
(e)筹款促进以上本堂全部或部分宗旨。
第四条 – 堂徽及旗帜
第五条 – 堂员资格
凡品行端正,不分种族与性别,年龄在十八岁以上,赞同本堂宗旨,恪守本堂章程者,由一名堂员介绍,经执委会会议通过后,始成为本堂永久堂员。本堂执委会有权在不说明理由下拒绝任何人之申请。
第六条 – 组织
(1)本堂常年堂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同时选出31位堂员组成执行委员会。
(2)执行执委会成员如下:
主席 :一名
副主席 :五名
秘书长 :正一名 副一名
财政 :正一名 副一名
中文书 :正一名 副一名
国文及英文书 :正一名 副一名
教育主任 :正一名 副一名
联络主任 :正一名 副一名
医yao主任 :正一名 副一名
娱乐主任 :正一名 副一名
福利主任 :正一名 副二名
佛事主任 :正一名 副二名
蓝十主任 :正一名 副二名
(3)以上职位将在常年堂员大会选出,由得票多者充任执行委员,所有执委会成员均须马来西亚公民。
(4)执委会的职务是组织及监督本堂日常活动,并执行堂员大会所制定的政策。除非经过堂员大会决议不得任意施行。轨委会必须在堂员大会提呈上年度之活动报告。
(5)任何执委在无充足理由之情况下连续三次缺席执委会议,当自动辞职论。若有执委死亡或辞职,由当时选举中获得次高票者得受邀填补该空缺。如人选不适合或拒绝接任,执委会有权任任何一位堂员填补,直至下届的堂员大会为止。
(6)执委会在必要时可委任小组瓣理特别事务。
(7)执委会有权制定、增加或修改各小组之细则来管理任何本堂堂务,不属在章程里明文规定者。
(8)任何对本堂有特别贡献的热心人士,皆可由执委会通过议案,委任为名誉主席、名誉顾问或义务医生。
第七条 – 选举
本堂执委会之选率是每三年一次,选举细则将由堂员大会为适应选举而加以增加、删减或重新修订。前任执委将继续履行职务直到新届执委宣誓就职为止。
第八条 – 執委之职务
(1)主席秉承堂员大会及执委会之议决案,领导实施一切堂务,对外代表本堂并为 堂员大会及执委会议之当然主席。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若主席和副主席皆缺席,则由执委会选出一位取代其职位。
(2)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当主席缺席时,其中一位副主席代其职。
(3)秘书长须每个月召开执委会,遵照主席指示处理堂务。他须保管本堂印章及监督其他执委职务。
(4)副秘书长须协助正秘书长,当秘书长缺席时代行其职。
(5)财政须负责本堂收支及预算,他将在每个月的执委会准备收支表及报告, 他将安排本堂之收支报告表在年底公佈于报章 。
(6)副财政须协助财政执行任务。当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
(7)中文书负青处理一切有关华文书信来往。
(8)副中文书协助中文书,当中文书缺席时代行其职。
(9)国文及英文书负责理一切有关国文和英文书信来往。
(10)副国文及英文书协助国文及英文,当国文及英文书缺席时代行其职。
(11)教育主任负责本堂之教育事务。
(12)副教育主任协助教育主任,当教育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
(13)联络主任负责本堂所有内外事务,例如礼宾及出席红白事。
(14)副联络主任协助联络主任,当联络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
(15)医务主任负责本堂赠医施药、救济贫病,协助维持公众卫生措施。
(16)副医务主任协助医务主任,当医务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
(17)娱乐主任负责本堂之娱乐活动。
(18)副娱乐主任协助娱乐主任,当娱乐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
(19)福利主任负责管理老人收容所及对内外的所有之慈善救济事务。
(20)副福利主任协助福利主任,当福利主任缺席时,其中一位代行其职。
(21)佛事主任负责管理神庙及对内外的所有奉神事务。
(22)副佛事主任协助佛事主任,当佛事主任缺席时,其中一位代行其职。
(23)蓝十主任负责管理蓝十组组员及对内外的一切治丧务。
(24)副蓝十主任协助蓝十主任,当蓝十主任缺席时,其中一位代行其职。
第九条 – 任期
本堂执委会任期为三年,必须在选举后一个月之内完成移交职务手续。任何执委连选得连任之。
第十条 – 会期
(1)三年一度堂员大会
(a)三年一度之堂员大会必须在五月之前举行,由主席与秘书长召开,并给予两个星期通知。堂员大会之合法人数为执委会人数之一倍或半数以上之堂员,视何者较少而定。若法定人数不足,则须于三个星期内再行,届时出席人数多寡皆可构成法定人数。大会通知书与议程必须在大会召开之前至少十四天发给所有堂员。
(b)三年一度堂员大会的议程如下:
(i)接纳执委会过去三年来的堂务报告。
(ii) 接纳执委会过去三年来经过审核的财务报告。
(iii) 每三年选举执委及委任两位查账。
(iv) 其他动议。
(c)秘书长须将前次大会记录报告,提案,及经审核过之三年财务报告连同 大会通知书寄给全体堂员。大会文件的副本须置于本堂之注册会所或会议地点以供堂员查阅。
(2)特别会员大会
(a) 遇有特别事项或至少三十名堂员要求召开的特别堂员大会,必须说明目的和理由,由执委会主席负责召开之。
(b)由堂员要求召开的特别堂员大会,必须于执委会接获联名书之后的三十天之内举行。
(c)秘书长必须至少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发出特别堂员大会通知书与议程给所有的堂员。
(d)特别堂员大会也将遵行条文
(1)(a)有关常年大会的法定人数及展延大会,也适用于特别堂大会。不过展期之后的特别堂员大会,如出席者仍不足法定入数时,堂要求召开之特别堂员大会须取消,并且在六个月内不得要求召开同一目的之特别堂员大会。
(3)常月執委会议
执委会每三个月须至少开会一次,有半数执委出席会议即为合法。主席和秘书长必须于至少三天前发出会议通知书及议程。在任何特别情况下可召开持别执委会议,执委会有权委任小组处理堂务。
第十一条 – 经费
本堂之基全来做如下:
(1)永久堂员入堂费RM100.00。
(2)名誉主席及名誉顾问捐款。
(3)堂员捐款。
(4)善信人士捐款。
第十二条 – 基金管理
(1)所有款项收据必须由主席、秘书长,财政及收款者签署方为有效
(2)任何超出RM1,000.00款项必须存入由本堂指定银行。所有支票及支出传票必须由主席、秘书长及财政署及盖上本堂印章。
(3)任何低于RM3,000.00支出可由主席、秘书长及财政批准,任何少过RM150,000.00之支出必须由堂员大会通过批准。
(4)本堂的会计年度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每年财政年结束后,必须准备收支报告表及资産负债表,在整理完后交由在条文13委任的查账员审核,经审核之帐目表现呈上堂员大会批准之。上述报告须置于注册会所或会议地点供堂员索阅。
第十三条 – 查账
(1)查账两名须由堂员大会委任,执委不得兼任,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2)查账须查核本堂常年收支,并向堂员常年大会作出报告或证明书。主席要求时不论何时得查核收支及向执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 堂员义务
(1)堂员必须遵守本堂章程及服从一切议决案。
(2)堂员必须缴付入堂基全及其他应缴之堂费。
(3)堂员必须推广本堂的良好名誉及协助推展本堂堂务。
第十五条 – 堂员权益
所有的堂员将享有投票权,提议权及被选权。
第十六条 – 一般条款
(1)任何堂员或人士必须获得主席或秘书长批准,方可使用本堂堂所或资産。
(2)任何堂员地址变迁时须通知本堂,以资联络。
(3)任何被开除的堂员将没有权力要求索回已缴交的任何年捐及一切物品。
(4)执委会选举后,前届执委会必须把所有的账簿及文件移交给新届执委会。
(5)任何人士皆不准在本堂堂所进行被禁止的游戏或其他非法活动,以资维护本堂的名誉。
(6)如若堂务工作增加,必须骋请新职员,执委会有权在必要时聘请职员。服务条款则视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 1966年社团法令第9(b)条文委任产业信託
(1)尽管有任何相对的成文条例,本堂的全部不动産如没有注册在信託人的名下,所有的産业相关法律文书,如由三位经注册官以证书批准的理事执行,将视如地主进行注册般有效,并盖上本堂的印章。
(2)信託人的职务在下一个常年大会终止,可以连任。
(3)信託人须依照堂员大会的指示掌管本堂的不动産,并将産业注册于本堂名下。
(4)除非获得堂员大会的允准,信託人不得售卖、撤销或传让任何本堂之産业。
(5)信託人因健康不良,精神不正常,离开本邦或其他理由不能有效执行其任务时,得由堂员大会撤销其职务。在堂员大会举行前,信託人若有谢世、辞职或被撒职者,其空缺应该由因此而召开的特别堂员大会另定人选填补之。
第十八条 – 修改章程
(1)如若发现本堂章程不合适,可在堂员大会修改。
(2)经修改并被大会接纳的章程,将从社团注册官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 解释章程
堂员大会休会期间,执委会有权解释本堂章程,并在必要时对未列明之事项作出决定,不过,堂员大会有权力撤销执委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 堂员名册
秘书长必须保存有注明下列堂员详情之注册记录:
a) 编号
b) 入会日期
c) 姓名
d) 性别
e) 出生日期/地点
f) 身份证号码
g) 国籍
h) 职业及地址
i) 住家地址
j) 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第二十一条 – 解散
(1)本堂的解散,必须得到不少过五份之三堂员出席的堂员大会决议通过,即可解散。
(2)依上述条文解散后,本堂所有合法债务及负债须完全清还。馀款由大会决定处理之。